立約人:
僱用人(以下稱甲方):映朔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受僱人(以下稱乙方):
茲就僱傭事宜,雙方同意訂立如下條款,以資共同遵守履行。
壹、契約期間:
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。
貳、工作項目:
甲方雇用乙方協助承保車輛事故現場處理事宜。
壹、契約期間:
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。
貳、工作項目:
甲方雇用乙方協助承保車輛事故現場處理事宜。
參、工作地點:
台北市新北市行政轄區範圍內
肆、工作時間:
一、白天備勤時間為上午7點到晚上19點。
台北市新北市行政轄區範圍內
肆、工作時間:
一、白天備勤時間為上午7點到晚上19點。
二、夜間備勤時間為晚上19點到隔日早上7點。
伍、工資:
一、甲方依每件事故現場處理結案完成,核與日間600元,夜間1000元。
二、甲方另依每件事故現場處理結案完成,及保險公司下款金額核與5%獎金(限財損車引導至本公司特約廠,不含本車部分)。
一、甲方依每件事故現場處理結案完成,核與日間600元,夜間1000元。
二、甲方另依每件事故現場處理結案完成,及保險公司下款金額核與5%獎金(限財損車引導至本公司特約廠,不含本車部分)。
三、當場追回賠款之部分,扣除營業損失與實際修理費用,給付差額1/2。
四、工資內容變更,可由任一方提出,依雙方實際經營情形合議調整。
陸、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:
一、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悉依本契約約定辦理,本契約未規定事項,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,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柒、契約修訂與存執:
一、本契約經雙方同意,得隨時修訂,
陸、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:
一、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悉依本契約約定辦理,本契約未規定事項,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,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柒、契約修訂與存執:
一、本契約經雙方同意,得隨時修訂,
二、本契約終止後,其雙方所有的權利義務也因此終止。
三、本契約1式2份,由雙方各執1份存照。
立契約人:
立契約人:
甲方:
統一編號:
地址:
代表人:
身分證統一編號:
乙方:
乙方:
地址:
身分證統一編號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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